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纳税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资产(普通纳税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资产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资产时不扣除进项税额)纳税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资产不抵扣进项税)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资产(普通纳税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资产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资产时不扣除进项税额)纳税人出售自有二手固定资产不抵扣进项税)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低税率简易办法增值税征收政策的通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执行。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销售者在开具普通发票的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的公告一》第二条2015年12月底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出售废旧固定资产。如适用简易办法实行3%减2%增值税政策的,可免予减税。增值税可按3%税率简易办法缴纳,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根据2015年第90号公告,普通纳税人出售二手固定资产,可免征税前扣除,并按照简易办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买方扣除进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1、转让固定资产清算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p>

累计折旧

贷款:固定资产

2.支付清洁费用

借款:清洁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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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an:银行存款

3.收到的收入

借款: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贷款: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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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政策再次发生变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2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使用并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应当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

根据财税[2009]9 57号文件、财税[2014]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二手货物,按照简易办法办理,按3%的征收率减征2%的增值税。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二手货物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或者由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大行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改增值税(商业、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及出售试点日前购买的自用固定资产试点税改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减征2%增值税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免除减税。

但对于此前已实施税改营改增的银行(如交通运输等)一般纳税人来说,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同意出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而不进行扣除。 36号公告附件2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日期”应为2016年5月1日。交通运输等纳税人至2016年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 2016年5月1日前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5月1日至5月1日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已扣除,2016年5月1日后出售时可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是,如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可抵扣,2016年2015年5月1日后销售的,是否应“按照现行二手货增值税政策执行”是按照36号公告附件2的规定,还是按照2015年第90号公告的规定“免税或者免税,税率为3%”?简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个笔者认为,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36号文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