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该如何处理?

为帮助营业税改革后的企业做好增值税核算,财政部近日起草并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从明细科目和栏目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报等方面全面规范了企

为帮助营业税改革后的企业做好增值税核算,财政部近日起草并发布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从明细科目和栏目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报等方面全面规范了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能否满足当前企业纳税申报和增值税明细核算的需要?营改增后会计问题能解决吗?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其中的要点。

适用范围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原纳税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主要内容

添加会计科目及栏目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该如何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额”项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扣除额”、“已纳税额” 、“未缴增值税转出”、“减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简易计税”其中:

1.“进项税额”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缴纳或者承担的增值税,允许从输出 t 中扣除斧头;

2. “销项税额扣除”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因销售扣除而扣除的销项税额;

3. “已纳税额”“”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缴纳的增值税额;

4. “转出未缴增值税”和“转出多缴增值税”栏分别记录每月末一般纳税人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应缴未缴或多缴的增值税;

5. “减税”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缴纳的增值税;

6.销售“项目税额”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纳的增值税,以及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7、“出口退税”栏目记录增值额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办理退税;

8. “进项税额转移”栏目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加工、修配货物等非正常损失,如修理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其他不宜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让;

9. “简易计税方式”栏记载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应缴纳增值税。

(2)“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每月末,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或“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计算当月应纳、多缴或未缴的增值税待摊销”,缴纳当月上期未缴纳的增值税。

(三)“预缴增值税”明细账一般纳税人以预缴形式转让房地产、计提房地产的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以及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税务系统要求预缴增值税。

(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计算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并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下一期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局。其中: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产,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固定资产或在建房地产计算的,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从以后的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列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无需核对比较。

(五)“待核证进项税额”明细表一般纳税人因未取得增值税抵扣证明或未经税务机关认证,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一般纳税人取得已备案进项税额,但未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六)“转售税金”是指一般纳税人出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的增值税明细科目,已确认为相关收入(或利润),但增值税负债尚未发生,需在后期确认为销项税。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可,不需要设置以上栏目。

规定了九大类业务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九大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例如:

1 。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销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时,按照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或收到的金额,贷记本金。获得的收入金额。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算等项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扣除“应纳税额-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扣除“应纳税额-增值税额-广告销货退回时,应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红色专用发票进行会计分录。如果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确认会计收入或利润,应记录相关销售额的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核销税费”,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单计税)”科目。

2、购买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项目时,按 提供年度进项税额扣除的会计处理。对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买的房地产,并作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或在建房地产项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核算,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按购置成本借记,当期抵扣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应交或实际缴纳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和其他账户。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后期抵扣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的进项税额”科目税额”账户。

3.增值税税控系统特种设备及技术维护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企业是否允许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且技术维护是否符合规定?所缴纳的费用从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按规定扣除的应纳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果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计入“递延收入”帐户;固定资产后续折旧时,借记“递延收入”,贷记“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