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营改增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非常重要。

取消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为甲、乙类纳税信用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发票查询平台得到优化和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取消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为甲、乙类纳税信用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职能部门发票查询平台得到优化和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推出新措施:“纳税人确认增值税发票用于当月减税或出口退税的信息,信息截止时间由当月最后一天延长至下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两天。简单明了的陈述延长了确认发票信息的时间限制。本规定自2016年5月27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了解营改增后发票信息抵扣时限非常重要。

然而,近期却出现了错误信息“发票信息确认期限延长至下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天”是指卖方在下个月发票信息确认日前开具的发票可以确认为上个月的进项税额。例如,纳税人6月收到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7月6日、7月8日又收到卖方开具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于7月13日提交6月纳税申报表时,可以从这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扣除6月进项税额。发票。

如何理解新规关于发票信息确认时限的规定,特别是下个月要报送确认的发票是否为上月月底的发票,或者是否为上个月末的发票?卖家在下个月的报关期内也可以作为发票使用。上个月(纳税申报月份)的进项税额?

作者认为关键是要理解“从当月最后一天延长至下个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两天”的含义。

其实很简单。以往,纳税人在申报进项税额抵扣前必须扫描认证抵扣凭证时,规定必须在月底(当月最后一天)前完成当月发票认证手续。 ,然后在下个月的申报期内申报。扣除。新规则现在将截止日期从本月的最后一天延长至下个月申请期的前两天。但是,可验证和确认的发票(原始凭证)仍具有与以前相同的 180 天期限。只有开票日期截止于当月最后一天(相对于申报期最后一个月)的卖家开具的进项发票,才能在f期内进行验证和确认。最多前 180 天。

例如,假设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是每月的 15 日,而该月份是 2016 年 6 月。下个月即7月,非认证纳税人可以在6月申报期结束后的第二天申报6月增值税(因为本例假设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是每月的15日,则第二天是16、实际上,2016年6月的实际申报期是27号结束的,次日是28号开始的,7月13日(含)以后的任意一天,核对确认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或出口退税信息。 7月份报告期结束后次日,即7月16日至8月13日,可查询并确认7月份待抵扣发票信息。

同时,请注意取得发票的抵扣时限,对于免认证的一般纳税人,一般只能在18年内由卖方开具的税款抵扣或出口退税当月1日前0天(季报纳税人为当季首月1日前180天) 凭增值税发票才能正常确认抵扣(例如10月申报期为10月起) 1月1日至10月15日,可抵扣发票最远开票时间为10月1日前180天)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真实交易,但因以下原因逾期未开具增值税抵扣凭证:因客观原因,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认证,审核比对,然后与配套的增值税抵扣证明进行比对。扣缴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