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货物和服务分类编码的通知
国税发[201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为加快税收现代化,方便纳税人便捷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帮助税务机关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商品及服务税分类代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升级版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为做好全国编码推广工作的准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地开展编码推广试点。自2016年2月19日起,在全国其他省份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省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省试点区域,开展编码实施试点工作:
(一)启动自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新增增值税纳税人将使用升级后的具有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自2016年2月19日起,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将分批完成带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
纳税人使用升级版带编码功能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升级安排
(一)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将完成2016年2月19日零点前完成税务系统(防伪税控系统、货运税控系统、统一受理平台、电子台账系统)升级,并将组织增值税安装升级2月19日起实施纳税人系统。
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6年2月19日0时前完成电子台账系统升级工作。
(2)补丁升级包及涉及文档将在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网“补丁发布”栏目发布。请于2016年2月16日下载软件补丁升级包。
地税机关应提前制定升级应急预案,对需要升级的相关应用系统进行分析评估,确保业务连续性和一致性。 。
3.岗位要求
(一)试点工作意义重大。税务机关在t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试点方案。
(二)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要做好组织试运行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服务单位做好软件下载(安装)升级、代码维护和其他服务。
(三)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试运行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技术管理部负责税控设备的初始化和分配,以及税务申请系统的升级和技术维护,确保增值税发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完善税收制度按时升级,密切监控系统试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商品及服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报告。
(五)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应于3月20日前通过受控FTP向国家税务总局(商品及服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报送试点工作总结。 2016年。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