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3月1日起,税收附加可能不再适用A类!必须知道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完善税收信用管理的公告》。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优化调整信用评级评价指标扣除标准,更好促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完善税收信用管理的公告》。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动态调整、通知提醒等。优化调整信用评级评价指标扣除标准,更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合规水平。

公告明确了税务机关动态调整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方法和程序。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动态调整税收抵免水平。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以前纳税年度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相应纳税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Cl级D 级,D 级评估将保留到明年。动态调整工作完成后,将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报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开具A类纳税人变更通知书。

公告要求,当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状况发生变化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年度内,扣除纳税人信用评价指标并降低评价等级。税务机关应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和提醒纳税人,并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状况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以便纳税人了解当前纳税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纳税意识。 ——管理,规范纳税行为。

说明

《国家公告》解读《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信用管理的通知》

注意! 3月1日起,税收附加可能不再适用A类!必须知道

一、公告背景

2014年7月 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税收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方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015年4月,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新办法、新指标、新办法完成2014年度纳税信用考核,并推出了一系列激励和激励措施。通过2015年新一轮“春风纳税便民行动”扩大税收抵免、增值应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合规性。

罪恶2015年5月,按照税收抵免管理体系建设的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抵免复核复核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公告2015年第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抵免管理部分业务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以下简称85号文) )

供贯彻 根据《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诚信纳税促进机制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了《管理办法》中的动态调整、通知和提醒,对对《指标与评价》标准中部分评价指标进行扣除,并予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税务机关动态调整纳税人税收抵免水平的办法和程序

1.通过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相应纳税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 D 级评估将保留到明年。税收抵免遵循“无记录、不评估、当年记录、当年评估”的原则。根据《管理办法》和85号文规定,纳税人上一评估年度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税务机关在评估体系备案年度将其评估为D级,并继续评估为D级。等级评价将被退回坚持了两年。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月动态调整税收抵免水平。纳税信用管理系统升级优化后,系统可实现动态调整指标信息自动采集、动态调整任务自动启动,减轻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3.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报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向A类纳税人出具变更通知书。各省税务机关将相应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估信息,并于每月1-10日将A类纳税人变化情况汇总报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服务司。根据《管理办法》,税收征管Redit评估结果按照分类原则有序披露。目前,B、C、D级信用等级仅可供纳税人自行查询,税务机关不会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机关对纳税人B、C、D的变更通知书进行临时调整没有问题。

4.税收抵免年度评估结果公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估年度进行动态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公布评估结果。这可以有效避免税务机关一发布A类纳税人信息就动态调整的情况。

(二)税务机关关于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状况发生变化的通知和提醒

《公告》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状况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状况发生变化。税在纳税信用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将被扣除,并影响评价等级的下降。税务机关按月汇总纳税信用评估信息时,如发现纳税人有上述情况,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根据税收抵免评估状况的变化趋势。目的是让纳税人了解当前纳税信用状况,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日常行为,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

(三)部分考核指标扣除标准优化调整

《指标与考核》实施一年后,各地反馈显示,纳税评估、大企业审计、税务检查 扣分对于此类非经常性指标则较低,与10分的起算点不同(纳税人对当年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评价从100分开始,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10分开始)从90分)开始)。因此,建议提高此类指标的扣分。例如050104和060304等指标。评税或者税务检查税额在1万元以上,占当年应纳税额的1%以上。已缴纳税款的,还要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按照3分+(评估期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0%)的公式计算,最多扣4分。如果从100分的起点计算,仍可评为A级。经过多次草根意见和数据检验,为提高A级的“含金量”对纳税人来说,《公告》包括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的扣除分数等方面进行了改进:

1.补税金额在1万元以下且占当年应纳税额1%以上,且已补税、加收滞纳金、已缴纳罚款的(指标050102、050202、060302) ),原扣除标准为:1分+(评估期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0%),最低扣除1分,最高扣除2分。调整后的扣除标准为:1分+(评估期内应纳税额/评估期内应纳税额)×10,最低扣除1分,最高扣除11分。

2.原扣除标准为:3分+(评估期内应纳税额/应纳税额×100%),缴纳税款在1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1%以上如果您已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指标050104、050204、060304),则最低扣除3分,最高扣除4分。调整后的扣除标准为:3分+(评估期内应纳税额/评估期内应纳税额)×10,最低扣除3分,最高扣除13分。

3.公告实施情况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税收信用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关于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以下简称《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办法(试行)》)指标与评价》)

1.税务机关动态调整纳税人税收抵免等级的方法和程序

(一)税务稽查发现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相应评估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调整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附件1),D级评价保留至下一年度。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需要扣除上一纳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调整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及记录。暂时对应年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动态调整税收抵免水平。国税机关、海关和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沟通,传达动态调整相关信息,配合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自助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应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报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开具变更通知书通知A类纳税人。各省税务机关将相应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估信息,并于每月1-10日汇总并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服务司)报告A类纳税人的变化情况。

(4)之前年度税收抵免评估结果公布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估年度内进行动态调整的,应当在评估结果公布前进行调整。

二.税务机关关于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状况发生变化的通知和提醒

纳税信用评价状况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信用评价年度的信用状况,评价指标将被扣除,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减少评价等级。

税务机关按月汇总纳税信用评估信息时,如发现纳税人有上述情况,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状况的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纪守法水平。

3.优化部分评价指标扣除标准的明确和调整

《指标与评价》部分评价指标说明及扣除标准优化调整情况见附件2。此前规定与本公告附件2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