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管理增值税税率变动,国家税务总局就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 p>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销售情况明细)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信息( 1)》1、2、4、第四栏项目名称变更为“16%货运及原材料修理及维修服务”和“16%”,而“13%税率”相关栏目则改为“16%”。第三栏仍需填写。变更后的表格类型请参见附录1。本公告实施后,原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1%的税目申请税务审批时,相关栏目须按照前后相同关系填写纳税申报单发生变更。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制度改革后增值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一、第二栏企业名称为附在“增值税申报表”上。信息(三)(公共服务、资产及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变更为“16%税率项目”、“10”。更改后的表单类型如附录2所示。
3.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3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申报)》及附加信息填写说明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加信息(一)”(本期销售明细),第(2)项“各栏说明”第14栏填写“扣除后”和“销项(应交)税金”。
第2行公式,第 14 列和第 4 行是:如果该行的第 12 列为0,则该行的第14列等于第10列。如果银行第12栏不为0,则公司名称变更仍按照第14栏所列公式计算。如果计算结果与具体销项税额不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4.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3号公告附件1《增值税缴纳《申报表所附信息(三)》(公共服务、资产、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更的公告》解读< /p>
按顺序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更名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更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释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更情况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变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加信息(一)。“当前销售明细”第一、二、四、四栏项目名称变更为“ 16%税率货运及原材料修理及修理服务”,而第三栏“13%税率”相关栏目仍填写。d 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值改革后全面推进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一第(三)(公共服务、资产、资产扣除)所列信息——《增值税制度》(国税发[2016]13号)项目详情)第一、二栏项目名称。
二.增值税申报表变更
(一)税务审批适用原17%、11%的增值税税率。相关栏目填写变更前后关系相同的内容。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信息(当期销售明细)》第(二)项“说明各列的第14列“扣除后”和“销售(应交)税”列的表达式中添加具体内容:
第2行第14列第4行的公式为: 如果这该行第12列为0,则该行第14列等于第10列。如果该银行的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如果计算结果与具体情况不同销项税额,根据具体情况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