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代理记账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下是相关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代理记账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规范山西省代理记账市场,提高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1. 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2.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专业规范的原则。
3. 山西省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理记账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
1.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4)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2. 代理记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三、代理记账业务
1.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以下业务:
(1)代理记账;
(2)代理纳税申报;
(3)代理财务咨询;
(4)其他与代理记账相关的业务。
2.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保存业务资料。
四、监督管理
1. 山西省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业务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3.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出具虚假财务报告;
(2)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3)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五、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1)未签订书面合同;
(2)未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3)未定期报送业务报告。
3. 代理记账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1)出具虚假财务报告;
(2)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
六、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山西省财政部门。
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山西省代理记账市场将更加规范,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