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现就证券公司融资活动提供指导 证券业务营业税问题如下: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开立融资融券业务。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证券并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将客户数据录入系统、协助支付等专项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组织法》《中华民国法》规定,证券公司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其融资融券业务的收入,应当经常驻国家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属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融资融券业务所得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同时生效自发布之月起,未办理事项按照本公告明确规定执行。
现予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释如下:
一、历史上什么是公告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近日,有报道称,周边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纳税人如何认定以及纳税人注销流程存在争议。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对此进行具体处理,为了整合政策实施的有效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拟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2、如何理解具体内容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分支机构注销流程的必要性》,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借出资金购买股票或出借股票出售,并收取抵押品的商业、管理和娱乐活动。融资融券业务属于证券公司私人所有,融资融券业务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客户提供资金和股票,并向客户收取投资贷款或融券费用。证券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仅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将客户数据录入系统、协助支付等专项管理工作。
证券公司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取得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单位。因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保障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由机构公司承担,其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由其主管部门审批。证券公司在其他地方设立的分支机构,不专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并取得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不属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纳税人。支付融资融券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