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九项立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苏州公司登记代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国家机关、场所的,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应当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以上政府机构、场所的,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税务部门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46号),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拔项目审批》 《主要机关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已公布。对所附税务行政许可批件格式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明细表进行了修订。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落实“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政府机关代征企业个人所得税”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的相关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保留或允许审批;明确规定,与取消事项相关的证书、馆藏管理程序和信息技术需要第一时间进行修订y。在信息技术更新之前,需要补充人工操作方式,确保审批、支付事项顺利办理,不得以信息技术不支持为由拖延取消事项。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信息化改革,深入推进行政放权、放管结合,完善公共服务,切实加强税务行政许可注销现场管控,显着提高税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管理。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补充:
商务部
2019年3月1日
< p >2017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52个行政许可项目和22个大部分进口商品。机关指定实施的许可项目,其中23个项目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废止宪法,其中包括税务机关实施的“非居民企业选择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主要政府机构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
2017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7年第4号) 46)明确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修改有关立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九部法律的决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非居民企业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两个以上政府机构、场所的,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
修改后,取消了“非居民企业选择主要政府机构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宣布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取消行政许可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对表格进行了修改税务行政许可正式文件和苏州市税务行政许可人员公司登记事项明细表的修改司法部、交通银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困难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只有在第一次汇总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时,才可以选择再次汇总纳税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落实“非居民企业选择设立法人”行政许可事项取消相关管理工作。“个人所得税由其主要政府机构征收和缴纳”,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留或允许批准;苏州需将注册公司的相关明确规定、证件、征收管理程序、信息技术等修改为在信息技术更新前,应补充人工操作方式,确保审批、缴费事项顺利办理,不得以信息技术不支持为由拖延取消事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应采取措施加强现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