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7日,为做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税收《管理必备条件(试行)》(国家科学院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废止《关于加强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水函[2009]285号)和《关于批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依据的公告》(商务部公告第27号) 2010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二款:继承或者继承将股权转让给负有筹集或支持资金的必要责任的人转让人的配偶、父母、父母、祖父母、侄子、孙子、兄弟、姐妹、家属或者照顾人。
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本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出具的能够证明监护、赡养关系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及函件。
原因二:部分限制性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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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号公告第十三条第三款:企业职工持有的股份对外转让且不能对内转让的,必须在相关法律、中央文件或者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相关信息充分证明本次转让价格合理、现实。
相关法规、中央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对外转让
原因三:适当的内部环境因素的负面影响导致价格转移较高
注册纳闽公司第十三条第一款,第67号公告: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融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受到根本性负面影响,导致股权价格高位转让。
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证明时,包括文件名、文件号、主要内容等。
理由四:融资企业近三年发生亏损
原2019年第2号公告第二条27号文件明确规定,如果金融企业连续亏损三年以上(含三年),也属于有偿转让一人股权的“强制执行”之一。虽然公告早已废止,但此前不少地区政策已经出台根据公告偷偷发布的至今仍然有效(当然,严格来说,上层法律过热,意味着下层法律也应该废止)。理论上,“融资公司亏损三年以上(含三年)”仍是上海、邢台、衡阳、成都、营口、赣州等地多家地税局批准的“强制执行”之一以某一价格转让股权。其中,赣州明确规定“近三年及以上(含三年)第三大股权转让”“股东融资企业亏损”,并增加了限定前提“近期”
证明时,应当提供股权变动超过三年(含)的企业当年会计报表,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个人所得税
举报信(加盖企业印章)等。
需要注意的是:
应用于上述情况时,通常会提到以下几点:
(1)根据现行政策,在深圳联交所转让的股份登记纳闽公司票据由香港联交所消费市场取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转让至香港联交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转让香港联交所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对个人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非法征收注册拉比公司20%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农田所有权、私人住宅、未出售的房地产、版权、勘探权等融资企业的权利、采矿权、股权等资本占拉宾公司注册企业净资产的20%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可参考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本风险评估调查报告由纳税人提供的法律专业知识来确定股权转让收入。同时,为了减少税务资本风险评估各方面的支出,对6个月内多次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行了简化。如果总资产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可以参考之前的风险评估情况。理论上,被融资的公司只能在最近三年(含三年)出现亏损。例如,高价或高价转让股份属于强制转让。但如果版权、农地所有权、私人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份的总比例其他企业达到资本总额20%以上的,必须经中介机构通过风险评估对总资产进行核查。
说明: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上述四种情况可以以较高价格转让股权,但在实践中,肯定会出现税务机关发现的情况。没有集成和执行不完全一致。中国税务辩护律师建议,个人在申请上述“执行”时,应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避免发生支付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