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政策中,当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导致子公司仍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进程时,子公司仍向上市公司借款的情况并不多见。处理类似贷款的适当方式是什么?
类似的问题应该分两种情况讨论:
1.向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子公司必须在股权转让完成前偿还贷款,否则将构成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
股权转让后,该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构成系上市公司关联方。如果在股权转让款支付前其向上市公司借款未归还,该借款将构成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