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回出资的,其基本权利将受到相应限制,以体现公平原则。其收益分配权受到三项限制:(一)在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逃缴出资之前,其分配的收益如何处理; (二)确定、支付或者填写完毕后如何处理分配的收入; 分配公共收入前; (三)其他股东清偿后如何分配收益或填写主要原因。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按照股东实际出资比例领取股利。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shareho股东应当将已向社会公众分配的相应股利退还给公司进行二次分配;第二种情况,股东的分红权应同时减少或取消;在第三种情况下,公司应该向公众支付股息。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向特定出资股东分配相应股利。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疑难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适当限制股东的利润分配权、适当认购股本权、认购权等基本权利。剩余个人财产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进行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些限制措施违宪,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