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竞争规则的决议》外,取消信贷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限额为3万元,一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公司成立时,股东(发起人)的市场份额仍首次受到限制;股东(发起人)资金和白银投资的市场份额仍然受到限制。
2.注册资本实缴登记改为认购登记原则;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外公司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还有竞争规则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个月内缴足出资,并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个月内缴足出资。加入股份的日期。公司股东(发起人)同意上海注册公司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载入公司章程。
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信贷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实收资本仍为公司登记事项。注册公司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