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人为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这里所称自然人,仅限于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居住权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自然人。因此,外资企业不适用《外资企业法》,但适用《外商投资法》。
(二)小公司注销有权利的公司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法律责任和经营活动相一致。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与登记的县、市政府行政区域内同行业登记企业名称不同或者不近似的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其名称上不得印有“限制”或“信用”字样。
(三)中期报告纳入投资者出资
资产是任何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个人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董事、监事承担无限法律责任,且不限于出资额,且不存在与其交易的第三方面临危险,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低于注册资本。 ,并且只要求投资者有自己的出资。这一明确规定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提供了便利,有利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相同的生产场地和相应的生产管理条件。
以上是注册独资企业的先决条件所有权。注册个人独资企业适合企业家,但它有缺点和优点。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时,可以先了解利弊,做出选择再做决定,确保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