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如何为其从企业获得的带薪旅行营业额奖励纳税?
捷瑞财经:根据《司法部、商务部关于企业奖励营销人员免费旅游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11号),根据国家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产品营销和娱乐活动中,企业、单位以培训班、研讨会、管理等形式组织旅游活动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考察等。个人实施的免征差旅费、差旅费的营销营业额奖励(包括设备和证券交易),按照发生的费用计入营销人员的应纳税所得额。非法征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单位确认。 。其中,企业职工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取消企业多余资金,并按照“工资薪金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员享受的报酬视为当期劳动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劳动报酬所得”项目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