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理避税》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 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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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 1、能够出具有效文件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整,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 2、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子女负有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家属继承或者转让股权转让人。或者支持某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且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公司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进行内部转让。延伸资料:股权转让程序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加盖公章,组织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需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书变更表,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资质原件旧代码证) 4. 变更税务登记证(持纳税变更通知书去税务局) 5. 变更银行信息(持银行变更通知书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文件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并盖章) 3、股东大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验)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 股权转让详情 1、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人,纳税人为纳税人股权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转让交易后、企业股权变更登记前。具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免税证明缴纳税款。对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提供税务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填写《个人股东变更报告书》表格”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构。参考来源:百度百科--股权转让...收起答案

股权转让合理避税:股权变更后有没有合理的避税方式

这种情况,首先您确认转账价格有增值吗?如果没有增加,再看一下公司每股对应的净资产。如果每股对应的净资产基本相同,税务机关就没有依据对土地增值直接征税。具体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来自股权转让。应认真审核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报送的股权转让收入相关信息,审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的经济行为和实际情况。如果申报的计税基础明显偏低(如平价转让、低价转让)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每股净资产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或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个人股东。因此,这里更重要的是向税务机关作出解释并获得其批准。搞定了就接我喝一杯吧~~~:)别忘了采纳答案。

其他答案:个人转让股份时,溢价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的20%税,但通过当地税收政策,客户可以合理达到3.5%。这种合规性经得起相关部门的核查和保障

[/s2/]股权合理避税转让:股权转让如何合理避税(个人所得税)——百度知道

展开全部 (一)利用“正当理由”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①能出示有效文件证明,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受到重大影响,导致股权低价转让的; ②向其继承或转让股权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照顾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以及相关信息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真实,公司员工持有的股权不能对外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可见,低价转让股权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本质上,本条与第十条“公平交易”并不冲突,也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现实。但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形式审查很重要。在实质审查的情况下,利用上述政策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的价格转让。比如,在当前国内外形势下,煤炭等能源企业经营困难,相关转让方可参照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权转让,可以参照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第三条提供了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给了税务机关很大的筹划空间。自由裁量权也给一些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采用这种规划方式仍面临大幅税收调整的风险。 (二)适当适用《核查》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股权转让收入核查的四种情况,并明确了三种具体核查方法;对于转让股权的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证明的,l 股权价值且无法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股权原值。”但对于核定方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实际上是主管税务机关给予从以往当地的做法来看,例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审核验资报告、银行确认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簿记录、公司章程等与原值相比,海南省按照申报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确定税收成本,因此,对于一些近年来发展较快的行业(如房地产等)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评估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该方法进行纳税筹划,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需核实的情况通常是会计账簿及相关计税凭证不齐全,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和税收征管法律处罚的风险。 (三)变更受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吸引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政策。退货政策。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转让个人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退税政策,实际上降低了实际税负率。 2010年以来,所谓“鹰潭模式”、“灵芝模式”针对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减持,出现了“i模式”等,大量股权转让人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利用税收优惠或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财务退款通常如下:第一步将受让公司注册地址变更至目标地区,相应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具体政策要求,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第一步是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并按要求缴纳税款;第三步是根据当地政策和双方协议向转让方返还部分税款。但这种方式目前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三种方式外,实践中还有多种税务筹划方式,如:诸如向第三方筹集“过桥资金”以债转股等,但大多是由于操作上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和隐藏的法律问题。风险巨大,实践中难以实施。上述三种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无效、地方承诺不履行、一般反避税税收调整等法律风险。特别是转让方需要在企业章程、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中的涉税条款做好预案。鉴于《税收征管法》修改方案已纳入预裁定规则,转让方在重大交易前应征求税务专业人士的意见。仔细规划,然后与税务机关沟通裁定,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税收优惠,同时增加交易税成本的确定性。折叠答案呃

【/s2/】股权转让合理避税:个人股权转让如何避税?

投资界有很多大人物。有的以自然人名义投资,有的采用有限公司,有的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方面有什么区别?其实,其中有很多玄机!以下是自然人投资和有限公司投资的例子: 自然人投资模式,例如:投资项目A为100万,售价为1100万,投资收益为1000万,期间各项费用超过300万;投资项目B是500万,最后以100万卖掉,投资损失400万;由于是个人投资,期间的费用不能扣除,其他项目的投资损失也不能扣除。个人需按单一项目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的股息个人税为(1100万-100万)*20%=200万。目前,我国个人投资收益只考虑赚到的钱的征税,不考虑损失的问题。对于自然人投资项目,个人承担无限责任。自然人不纳入家庭申报制度,各个家庭成员之间、各个项目之间的投资损益无法对冲。自然人投资当年发生的损失不能抵减以后年度的收益。例如某有限公司的投资模式:投资项目C为100万,售价为1100万,投资收益为1000万,期间各项费用超过300万;投资项目D为500万,最终售价为100万,投资损失为400万;同时,公司还有其他各项费用300万;因为是公司,收入和支出是可以抵消的。最终收入有限公司的项目是1100万-100万-300万=700万。但考虑到D项目的亏损以及公司的其他费用,公司当年实际收入为700万-400万-300万=0元,当年无需缴纳任何所得税。公司制可以帮助大家解决个人自然人投资带来的一切问题。通过有限公司投资项目,可以成功规避项目公司通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能带来的进一步风险。公司的各种收入和收益可以通过亏损和费用来抵消,各个项目和合作伙伴之间的收入和亏损也可以交叉使用。有限公司当年的亏损可以在未来五年内用来抵消以后各年的收入,即亏损可以跨年度使用。最终,当投资收益达到预期时对于个人时间使用解水宝产品的股东,综合税率不超过7%,相对于原来20%的股息所得税,是相当可观的节省。总之,良好的投资结构和模式将极大地帮助老板、企业家、投资者控制现金流出,控制不同阶段的利润水平和税收水平。收起回答

其他回答:据您介绍,个人所得税有两个项目,一是“财产转让所得”问题,二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问题。如何征税解释如下: 1、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股东,应该从股东之间改变。”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股权发生变化,首先要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然后主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办理个人股权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权利、机器和设备、车辆和其他财产。”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财产转让所得,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因此,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相关税费及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合理费用的金额)(用于确定原值和纳税人须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另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产权转让文件,双方按协议价格(含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 ,先缴纳印花税200万*0.0005=1000元,然后缴纳个人所得税(200万-100万-1000万)*20%=19.98万元。 2、公司未分配利润个人所得税1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股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 2、红利股股份制企业以盈余公积金分配的属于股利分配,个人取得的红股金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税。因此,您享有公司未分配利润10万元。如果没有分配给您,仍然属于股份公司,不属于您的个人资产。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已经分配到您个人名下,您在缴纳10万元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在缴纳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如因股权转让,贵公司原有未分配利润10万元将转让给新股东享有。股东收到这10万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在缴纳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回答:当个人转让股份时,溢价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为20%,但根据当地税收政策,客户可以合理达到3.5%。此合规性经得起相关部门的核查和担保

其他答:由于税率固定,股权转让难以避税,采用一般方法可减税的并不多。 【/h/】如果你交的税多,就得通过转移税项来避税。例如,如果成立合伙企业,将财产转让收入转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税率就会发生变化,然后可以通过减税、核定征收等方式大幅降低。现在可以降低到1.1%左右,为市场最低。

[/s2/]股权转让合理避税:股权转让如何合理避税?

股权投资利润投资和股权转让数额很大,利润大也意味着面临高税收

我们主张依法纳税,做诚信纳税人。但20%的税率实在是太高了!那么,怎样才能减轻税负,个人股权转让如何才能免税合法呢?

下面分享一些股权转让的合理避税方法。

1.用股息降低股权转让退出成本

个人股东向其持有的股权分配股息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持有的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股权转让取消时,账面利润可以先以股利的形式处理。

2变更为按出资比例优先分配股利

《公司法》规定规定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股利,意味着优先股利分配合法有效、可行。

因此,在退出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可以通过向退出公司优先分配利润的方式,减少退出方的转让利润,从而减少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离岸公司投资的境内模式

设立多层次离岸公司来华投资,多层次离岸公司可以合理避税。股权结构一般设计如下:设立一家离岸公司A——设立另一家离岸公司B——在香港设立一家投资公司C——投资一家在内地从事实体经营的公司D。

股权转让撤销时境内实业公司股权变化可以通过转让离岸公司之一来隐藏。

4.减少公司净资产,减少股权交易税

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1年),通过增加坏账准备等财务安排,公司可以有效减少净资产;如果自然人股东仍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份,可以通过商业交易选择适当的交易及适用税种,减少股权交易税的发生。

5利用知识产权避税

股权转让前,自然人预先持有的商标、专利或版权会增加公司资本。由于评估价格可控,将大大增加自身股权,从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交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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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考虑收购股权的成本和税收,d 是否可以增加扣除额,减少应纳税额。

温馨提示:自然人必须以合法的方式避税,否则很容易构成偷税漏税,违法,会造成越来越大的损失。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避免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

瑞安达财税专注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筹划、税务鉴证、专项审计、税务咨询、法律服务、金融服务、投资服务和品牌建设。拥有一支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组成的专业团队,其中包括多名会计、税务、法律、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深专家。拥有20多家国际专业合作机构和100多家国内财税合作伙伴。有兴趣的话,咱们聊聊50毛钱吧~

股权转让合理避税:如何避税艺数股权转让税务-国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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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理避税:艺数股权转让如何避税-国内篇

近期,有不少人士询问股权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问题。正当总局出台新的文件规定其运作的时候,我在这里总结一下相关规定,供他人和自己参考。

(本文中所有免税和免税均指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流转税和行为税。下划线为引用文件原文)

事实上,比例国内企业股权转让税很低,因为股息免税,但股权转让要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 (二)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即使是死话最多的公司,在税务机关面前,只要先分配股权再转让,就可以抹掉账面利润,直接划转实收资本。

一般来说,如果转让价格不低于所有者权益中对应的股份价值,税务局不会介入,除非是有一定升值空间的房产。例如,基于企业价值评估的方法,得出企业价值并与转让价格进行比较。一般来说,只有反避税者才会使用如此高(疯狂)的手段。 (别问我为什么知道,最近推三台管理的人早就崩溃了T-T)

另外,企业股权投资税务局只认成本法,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公司之间的差异 差异为计入递延所得税。

但即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情况依然很多,主要是大公司之间的重组。以下是重组免税规定的摘要。

首先我们看一下股权重组特殊纳税处理必须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是不是减税、免税或延期纳税。

(二)被收购、合并、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重组资产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发生变化。

(四)重组交易对价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的比例符合本通知的规定。

(五)原大股东受让股权情况企业重组期间支付的款项不得转让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取得的股权。

主要有三个要求

1.满足具体金额和股权比例(后面会详细说明)

2.此外,买方必须在12个月内不得改变企业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卖方不得转让和支付所收购的股权(如果他看到股权出售在12个月内纳税,他本次纳税将遭受一定损失)

3.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在过去,这个要求是错误的,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过,继今年7号公告明确规定涉外转让的合理商业目的后,此次48号公告也明确规定了内资企业的合理商业目的。个人认为这部分的改变48号公告最重要的变化,标志着我国税法从模糊的自由裁量权向具体的操作手册转变。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税收待遇的,申报时应当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方式;< /p >

(2)重组交易的实质性结果;

(3)重组各方税务状况的变化;

(4)变化重组各方的财务状况;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

看看这五个条件,体会什么是真正合理避税,就是你可以告诉税务局任何事情,你确实可以少缴税,但税务局认为你的行为不是错误的。

下面介绍s中的各种重组永恒的类别。

1.免费重组。没有其实比有更麻烦。有考虑的话安装规定就够了,不考虑的话就会有太多歧义,不过好在文件是可以打补丁的。

1.企业法律形式变更

企业法律形式变更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的简单变更,不包括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其他重组。

这个很简单,就是老板换了风水顾问,就得改名字、改地址,或者把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

但是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方面,企业由法人变更为个人独资、合伙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或者注册地转移到境外的,中华民国(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 ,股东应再投资设立新企业。也就是说,如果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人变成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或者根本不纳税的人,那么就应该作为老企业处理,设立新企业,解散清算后纳税。

另一方面,因居住地变更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如果一个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享受所得税免税的企业搬迁到东南沿海,在新的地方就不再享受这项优惠政策,那么他已经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就不能再享受了。很享受。

2.直接转账。

今年40号公告专门明确了母子公司持有的olly持股(今年发布了三份公告,可见确实是一个热门话题)。本次发行文件主要分为四种形式: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按照账面净值向子公司转让股权或资产,母公司将子公司的股权或资产转让给子公司。公司收到100%股权支付。母公司视为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视为接受投资(含资本公积,下同)。母公司收购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受让股权或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按照净额向子公司转让股权或资产账面价值,母公司未收到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视同实收资本(含资本公积,下同),子公司视同投资接受。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按照账面净值向母公司转让股权或资产,子公司不接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作为收回投资或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作为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在受让股权或资产原计税基础的基础上相应调减子公司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同一或多个母公司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中,在母公司领导下,子公司将其股权或资产转让给其他子公司按账面净值计算,转让方未收到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转让方视为冲减所有者权益,受让方视为接受投资。

简单分析:

一是母公司向子公司配置资产并支付对价。母公司安装、分配的资产价值计入长期投资,子公司接受投资。

二是母公司无偿向子公司转让资产。母公司的价值用分配的资产抵减实收资本,子公司接受投资。但这种行为感觉违反了对冲和减少实收资本的会计规则。 (弥补损失,通过购买公司股票减少资本,回购股票奖励员工)。

第三种方法是子公司无偿向母公司转让资产,子公司分配的资产价值冲减实收资本,母公司作为冲减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类似股权回购)

4.子公司转让给其他合营子公司时,转让方作为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受让方作为接受投资处理。 (再次突破会计规定,感觉回旋余地很大。)

2.有偿重组。

(一)企业债务重组分为其他重组方式和债转股。

选择其他方式重整,

债务人: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企业当年应纳税额的50%以上即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5个纳税年度内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债权人reco根据差额确认坏账损失。

选择债转股:

债权人:暂不确认偿债和股权投资损益。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照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债务人:59号公告没有提及,但48号公告附件1《企业重组所得税(债务重组)特别纳税处理报告》最后一部分是“所得未经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请注意,债务人可能不包括所得税特殊税收处理后的债务重组收入。

(二)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少于被收购企业股权总额的50%,且收购方支付的股权支付金额企业股权收购期间交易金额不得低于支付总额的85%nt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收购公司股东取得被收购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收购股权原计税基础确定。

2.被购买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购买股权原计税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及其原有资产、负债及其他相关所得税项目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

既然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计税价值是由被收购方的计税基础来确定的,所以有朋友问我,那么股权置换中双方的换股比例都在50%以上。谁是收购方,谁是被收购方?我个人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方式来约定被收购方。

(3)资产收购,公司收购的资产y 受让方不得低于受让企业总资产的50%,且资产收购时受让方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按照规定如下:

1.转让企业取得的受让方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转让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方取得受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受让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

股权换资产时,谁是资产转让方、谁是资产受让方一目了然,不存在股权收购的麻烦。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企业合并中支付的股权金额不得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如果不考虑公交车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可以遵守下列规定:

1.被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被合并企业原计税基础确定。

2.合并前与被合并企业有关的所得税事项,由被合并企业继承。

3.被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损失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被合并企业发生当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被合并企业原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弥补往年亏损时,盈利的公司与亏损的公司合并,合并后的公司亏损有限按比例(主要是防止特殊亏损企业利用亏损来抵扣税款,但特殊税收待遇根本不允许抵扣)。但对于亏损企业与盈利企业的合并尚无规定,仍不够严格。

(五)企业分立时,被分立企业的全体股东按照原持股比例取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均不会改变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分立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由企业自行确定。分立企业原有计税基础上升已确定。

2.被分立企业分割的资产对应的所得税项目,由被分立企业继承。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赔偿期限的损失,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分立企业继续予以弥补。

4.分立企业股东取得分立企业股权(以下简称“新股”),需要放弃分立企业原有股权(以下简称“老股”)部分或全部的,“新股”的计税基础应放弃“老股”的计税基础而确定。如果不需要放弃“老股”,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获得“新股”的计税基础: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召集rt 原持有的“老股”的计税基础 按照分立企业净资产总额的比例减少计税基础,然后将减少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给“新股”。

重点关注第四点。假设A公司分为B、C两家公司,A公司注销,股东A只拥有B公司的股份,A公司持有的B公司的计税基础是A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

假设D公司继续分拆E公司,且股东B拥有与D公司相同比例的E公司股份,B公司可以选择E公司的计税基数为0,D公司的计税基数为为 0。计税基础不需要改变。还可以选择降低分立前E公司净资产与D公司净资产的比例,降低D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转为E公司股票的计税基础。

(6) 如果重组交易各方未按照本条第(一)至(五)项确认交易中与股权支付相关的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的,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损益。本期资产。利得或损失予以转移,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收益或损失=(受让资产公允价值-受让资产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受让资产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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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但非股权支付金额低于15%,或者按照划转资金的差额怎么办?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乘以非股权支付与所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计算收益还是损失?

总之,这个国家物美价廉,但没那么好。特殊税收待遇基本上是指一方不确认收入,另一方不确认损失;股权不确认收入,非股权则必须确认收入。但即便如此,也可以为被迫重组的企业减轻很大一部分税负,而这有时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