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商标未经使用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新增条款“恶意商标申请注册未经使用的,不予受理”将于2019年11月公布,1月1日起施行。这篇文章有两个关键词:“利用”和“恶意”。这是一个渐进的逻辑。不是为了使用目的,而是恶意的,所以这样的商标注册申请应该被驳回。
1.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在商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中的使用。在文件中或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可见,非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使用,不构成范围内的使用。商标法的含义是,防御性商标、商标囤积、商标交易等都是没有使用目的的。
2.恶意
商标法修改草案初稿中,该条文不存在“恶意”。按照这个逻辑,申请注册防御性商标必然会遇到意外。经过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讨论,最终加上了“恶意”限制。防御性商标逃脱了生命,那么如何定义其他恶意呢?仅仅依靠审查员的主观判断肯定是不可靠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审查标准都需要更新。
3.其他遏制抢注、商标囤积等恶意注册申请的方法
美国商标注册是基于使用原则的。要申请美国联邦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声明。商标使用声明应当包括该商标使用在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的证据。
关于证据的使用,区分以下情况:
(1)实际使用申请:须提交首次使用日期、地点及实际使用证明,并且不会额外收取授权费用。
(2)意向使用方式:申请时只需提交意向使用声明,授权时只需提交实际使用证明。需另加费用200美元/类别(复利费递延500美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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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基本方式:如果商标已注册或申请在中国,可以在国内提交,无需提交实际使用证明或使用意向声明。
在abo下根据规定,恶意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将无法提供实际使用证据。如果以拟定使用的形式提出申请,则需要提供实际使用的证据,并在后期支付额外费用,而逾期提交使用证据则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对于恶意申请人来说,不仅申请所需的材料比较复杂,而且费用也比较高。如果得不偿失,恶意申请者很可能会放弃抢注或囤积目标。因此,美国的商标制度值得借鉴,有利于从源头上打击“无法使用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防止商标资源闲置,促进商标的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