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月8日,国务院印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政策执行期截止于2016年12月31日,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微利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其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链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