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避税新规
1、新加坡与印尼政府签署最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p>2020年2月4日,新加坡与印度尼西亚政府签署最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差价合约)。这是双边谈判近五年的成果,也是自1992年以来DTA的首次更新,将在两国批准后生效。协议的最新、关键内容将相应显示。
新增关于资本利得的第13条
此次签署的协议最重要的更新之一是在更新后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引入了“第13条”条款,该条规定资本收益征税。
资本利得目前不包括在现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范围内。根据印度尼西亚国内税法,新加坡居民取得的收入出售印尼资产的资本利得需缴纳交易价值 5% 的印尼资本利得税。
新的第 13 条是 DTA 的一个值得注意的补充。该法主要规定,处置不动产和动产商业财产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应在财产所在国征税。另一方面,除某些例外情况外,出售股票的资本收益将在出售股票的人的居住国征税。换句话说,根据最新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第13条,新加坡居民在某些情况下出售印尼股票将免征印尼资本利得税。
预扣税
更新后的DTA引入了较低的第12条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的最高预扣税率将从现有的 15% 降至新的 10% 或 8%,具体取决于特许权类型lty 收入%,如下:
(1) 使用或拥有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版权,包括电影胶片、广播或电视广播的电影或磁带,为 10% 、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
(2) 8% 用于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使用权,或与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相关的信息。
例如:
纯知识产权使用费(例如版权、专利、商标许可)可能属于上述类别(1),预扣税最高税率为10%;设备租赁(如飞机租赁)一般属于上述(2)类,因此最高预扣税率为8%。
根据更新的DTA。利息和股息的预扣税率一般保持不变。
2.新的反避税条款
为了防止滥用协定待遇,最新的DTA还引入了反避税条款,这与多边工具(MLI)中OECD模式的最新更新一致。
自 2013 年以来,OECD G20 领导人对国际税收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 BEPS 项目旨在解决人为税收计划,包括条约滥用。 2016年,引入多边工具来修改现有的全球税收协定网络,以实施与协定相关的BEPS措施。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是多边工具的签署国,该多边工具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在新加坡生效,但印度尼西亚尚未批准。
不过,我们可以注意到,更新后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包含了部分多边工具的反避税条款。
例如,DTA的序言已根据MLI进行了修改,以澄清DTA的目标是消除双重征税,而不是作为逃税或避税手段的依据。
总体而言,新的反避税规定将更加注重享受协定待遇的实质性要求。
例如,使用新加坡控制的实体在印度尼西亚进行投资的个人可能需要在新加坡拥有实质性权益才能享受条约优惠,这据说可以避免处罚 反避税条约。
经济实质的概念对于新加坡或印度尼西亚来说并不新鲜。
根据新加坡现行税法,必须首先从 IRAS 获得居留证 (COR) 才能获得税收协定优惠。对此,只有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新加坡拥有实质性身份的情况下,IRAS才会授予COR。
同样,自2009年以来,印度尼西亚通过一些税收法规实施了重要性概念,以解释税收协定滥用和受益所有权概念。
修改信息交换条例的修改
最后,税务条约关于税务目的信息交换(EOI)的第 26 条已与 OECD 模式保持一致和国际税收动态。这一变化符合全球透明度的趋势。
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均已批准《2010年税务事项行政互助公约》和《2014年自动意向书国际标准》,可以自动或自动促进关系国家之间的EOI。鉴于这些事态发展,以前允许纳税人“隐藏”海外资产的保密面纱已被揭开,使税务机关能够获得以前无法获得的信息。
在确定信息是否可以交换时,第26条将采用OECD模式中更广泛的“可预见的相关性”标准,取代现有的“必要性”标准。范围第 26 条也将扩大到涵盖与国内法的管理或执行相关的所有信息,而不仅仅是 DTA 涵盖的项目。更新后的第 26 条还将限制一个缔约国向另一缔约国隐瞒可预见的相关信息的能力,除非满足任何例外情况。
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是多边主管当局协议( MCAA) ),是实施共同报告标准 (CRS) 的多边框架协议。通过引入单一全球标准,CRS实现了100多个参与司法管辖区之间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代表着全球信息交换的重要一步。
此后,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启动了 CRS MCAA 下的关系,并于 2018 年 9 月根据 CRS 进行了首次信息交换。
上述变化可能会影响相关行业参与者(例如银行和专业受托人)。
总结
目前,新加坡有自此成为印度尼西亚最大的外国投资者。新加坡经常被用作印度尼西亚投资的控股管辖区。因此,更新后的新加坡-印度尼西亚 DTA 是一项值得欢迎的发展,将吸引两国之间进一步的投资和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