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及适用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通用名称的,对于经批准的商品/服务,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
2.办理渠道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办理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以下地点提出申请:
1.直接前往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
申请人可按照以下步骤:准备申请材料→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在打码窗口打码→在缴费窗口缴纳申请费
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办公地点工作时间:8:30-11:30 13:30-16:30
咨询热线:010-63218500 邮政编码:100055
2.直接前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局办公室。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局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205室。
(二)委托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所有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代理机构”栏目中予以公布。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作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应注明撤销原因);
2、直接申请的,提交加盖印章或签名确认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须提交申请人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
3、如直接办理,须提交身份证原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比对后退回原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机构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表应打印或打印。
2、申请人姓名及加盖印章(签名)的印章(签名)应与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如果申请人为自然人,姓名后应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申请人的地址应当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命名。申请人应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地址填写地址。身份证件中地址前面不加省、市。有县、市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可以填写邮寄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在“机构印章/代理人签名”栏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印章。
5.申请注销共同商标时,“商标注册人”栏应当填写共同商标代表人姓名。
6、申请取消部分商品/服务,应在“取消商品/服务”中填写申请取消的部分商品/服务,且商品/服务名称应与申请取消的商品/服务一致。批准使用。相同(可附加页面),每个产品或服务项需要用分号分隔;申请撤回所有产品/服务时,此处应填写“全部”二字。
7.撤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可以另附页),同时附送证明材料。撤销申请及证据材料应当提交一式两份,编目、页码,装订成正本。
8.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签名)”。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则应在此签名。印章或签名必须完整且清晰耳朵。
10.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时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同时附加申请商标作为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 。证据材料。
11.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缴纳费用
申请按类别收费,每个类别商标撤销费为人民币500元。
5.检查商标文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商标注册人。发出撤回答辩通知书。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后,对答辩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释
1.请仔细阅读申请表背面的说明。
2.必须填写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写得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19年11月修订,若日后有变化,或处理过程中出现与接待员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接待员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