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对落实知识产权标准给予10万元奖励!

7984次 2020-10-28 济南达标 重庆知识产权达标 达标补贴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征集“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奖” 《关于《政策(暂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通知》

7984次 2020-10-28 济南达标 重庆知识产权达标 达标补贴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公开征集“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奖” 《关于《政策(暂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通知》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全面落实《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方案》呼和浩特”,推动创新驱动 发展和提升呼和浩特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奖励政策(暂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方式反馈一。

公告日期: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1月2日

联系人:薛鑫

联系电话:0471---5699885

传真:0471---5699885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湾大厦1302室)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政策(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措施》,新形势下《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等相关文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支持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升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创新能力,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市财政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本政策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资助范围、条件、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本政策所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等。

第四条资助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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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发明专利

(二)PCT专利

(三)单一国际商标

(4)地理标志证书(集体)商标

(5)马德里商标

(6)地理标志

(七)其他需要资助和奖励的产品

第五条资助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是已获得授权且未获得资助的发明专利;

(二)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发展方向;

(3)专利权属清晰;

(4)已取得商标证书。

第六条资助和奖励对象

第一批专利权人是在呼和浩特市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呼和浩特市户籍或长期居住证的自然人。

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商标资助奖对象ds:呼和浩特市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七条补贴标准

(一)发明专利费补贴按照知识产权局收到的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金额一次性补贴。办公室。

(二)本地户籍无经济来源的在校学生和低保居民申请国内发明专利所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如下: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性补助。

(三)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补贴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的,向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申请资助;已获得专利a资助的项目自治区提出的申请,我市不再重复。资金。

第三章资助及奖励内容

第一节知识产权创造

第八条专利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获取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并一次性补贴1000元/件。

PCT专利:对通过PCT专利申请途径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每个国家给予1万元/件补贴,最高补贴5万元。

第九条 商标奖励

马德里商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1项,指定国给予5000元人民币财政奖励,最高限额20万元元。

单一国际商标:单一国家商标国际注册每成功一次,一次性奖励1万元。

地理标志证书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每注册一个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新获得的自治区地理标志产品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二节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条: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中国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同一专利项目获得不同级别专利奖励的,按照获得的最高奖项的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不会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成立5年以上,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GB/T29490-2013》认证并取得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局建议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那年第一次。对当年自治区认定的优胜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培育并认定为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合格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得多项、多级认证的,按照补差价、达标的原则给予奖励。最高级别。

第三节其他奖励

第十三条:对国家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和传统产业试点县一次性给予50元补助。被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县。奖励1万元或30万元。

第十四条:对经认定的国家和自治区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无效专利、商标。

(二)获得外市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

(三)有权属争议的专利、商标。

(四)申请专利时第一申请人不是本市人。

(五)纳入联合普尼的申请人违反信任行为的名单。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材料提交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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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提交身份证或在本地区居住或工作的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的开户银行复印件。对于个人申请,请提供您自己的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PCT专利资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资助申请表》;

( 2)国家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单和发票-经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如发票正本已报销并入账,可提交复印件);

(3)国外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身份证件或在本地区居住或工作。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企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组织的开户银行复印件。对于个人申请,必须提供银行卡复印件。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商标奖励,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 )新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一份(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该企业或者社会团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个体工商户(指经济实体)的,提供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复印件。户口登记在呼和浩特市管辖范围内的),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户复印件,或者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或者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专利奖励,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 )国家知识产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颁发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化(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单位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个人申请需提交本人在本地区居住或工作的身份证或其他材料(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开户银行复印件 申请时,请提供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九条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奖励,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 p>(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合法人员登记证明(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复印件f 企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等组织的开户银行;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企业、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的开户银行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供银行卡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申请与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每年发出通知,受理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助申请及资助知识产权保护按照权利人自愿申报的原则,逾期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及审核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向各旗、县、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旗、县、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对纸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条件、一致、完整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二)资格审查:申请是否属于资助范围。

(三)形式审查: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指定专人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离子材料。

(四)专家评审:对初审通过的资助、奖励申请,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

(五)提交申请审批。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后对名单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批准的资助和奖励申请予以公示。对资助和奖励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以书面形式向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交异议材料。任何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异议材料原因将不被接受。市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

(七)资金配置。公示期满后,按标准付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资助和奖励资金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二十五条报告企业、机构或者自然人应当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凡以诈骗手段获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被列入黑名单,并追回所有资助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不提供重复奖励。对同一主体、同级别认定的奖励,按照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请愿书具有最高优先权。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对挪用资金或者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由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11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

《呼和浩特市专利收费及奖励办法》(呼政发[2011]38号)第三十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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