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重金属音乐的人,对英国乐队“Led Zeppelin”并不陌生。自1969年以来,乐队已发行了四张名为“Led Zeppelin”的专辑。然而,鲜为人知的是,围绕着一个与乐队名称仅一个字母不同的商标,乐队的出版公司英国超级宣传磁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级出版公司)和He,一名来自中国福建省的自然人卷入了一场纠纷。开始了长达六年的商标权争夺战。
近日,双方的纠纷终于得到了解决。根据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27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超轩公司提起诉讼于十一月2017年05月09日关于第8631875号“LED ZEPPLIN”商标“对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提出的异议复审申请进行复审,不予核准系争商标注册。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何某于2010年9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服装等第25类商品上。2011年6月20日,国家商标局作出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通过了系争商标的初审并予以公告。
在系争商标法定异议期即将届满时,超轩公司提出了异议申请。于2011年9月20日针对系争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称何某申请注册系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法第二修正案已经通过。
据中华商标网了解,除本案系争商标外,何某还申请注册了涉及他人的1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0286869号“金属公社”商标和第10286869号“金属公社”商标。 “Horace”商标号10927464。乐队名称、名人名称和著名社团名称的商标。
商标局经审查,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异议裁定,认为超轩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裁定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超轩公司不服,于同年10月1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4年3月24日,商评委作出复审裁定,超轩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犯商标注册、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然而,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超轩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复审裁定,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申请系争商标的行为不合法,会扰乱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状的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超旋公司提交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裁定。公司。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除本案系争商标外,他还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余件商标,涉及他人乐队名称、姓名等。名人和著名社团的名称。他没有出庭应诉,也没有就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提供合理解释。从备案证据可以推断,何某申请注册上述商标及诉争商标具有囤积商标的意图,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二修正案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据此,法院作出驳回商标评审的终审判决。证监会提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点评
北京德和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孟爱华:本案主要涉及我国商标法第二修正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适用问题。该条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主要规范损害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其认定不涉及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民事权利的评价,不视为侵权。它作为基于诚信原则的安全网而存在。虽然该规定明确适用于“已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但考虑到商标注册程序的连续性、行政成本和行政效率,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商标注册无效案件的发生。诚实和不公平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实践中,不少案件也在异议案件中援引该条款,作为不予注册争议商标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除本案系争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10余件商标,涉及他人乐队名称、知名社团名称、其在其他产品类别中出现名人,且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未提供合理解释,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合法。法院认定,其行为扰乱了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的正常秩序,构成了我国商标法修改第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定的情况。
北京市国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涵:本案中,北京高院人民法院扩大了我国第二次修改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按照总体解释,保护范围从注册商标扩大到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这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原意,有利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有效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但如何判断商标是否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个别案件中,法院一般采用事实推定的判决方法。只要商标申请人批量申请注册商标,且商标申请人不能对此提供合理解释,就会被推定其具有明显的恶意。据此,确定本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行为具有欺骗性或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上述判断具有相对主观性,容易受到裁判员个人情况、政策等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对同一案件做出不同的判断。
笔者认为,在判断申请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时,可以判断商标申请人是否批量注册了商标,是否有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以及诉争商标是否与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关联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客观化“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论证过程,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和判断标准,然后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