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商标“神兵器”商标侵权案已审结

诉争商标“神兵器”商标侵权案已告一段落 据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诉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百斯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斯顿公司)

诉争商标“神兵器”商标侵权案已告一段落

据悉,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诉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百斯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斯顿公司)、上海发宝发宝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宝网公司)关于“发宝”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判决百斯顿公司、发宝网公司分别赔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60万元、10万元等,目前,两被告均已上诉。

据了解,北大英华公司声称其是注册商标“Fa”的商标所有人。两被告的经营模式和主营业务与北大英华公司相同,双方服务对象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合,其在广告中突出使用“神兵器”一词。

第二被告否认侵权,认为该标识属于北大英华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使用的商品类别与涉案商标不相同、不近似,使用的商品类别与涉案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不近似。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魔兵器”是一个已有的名词,但由于“家庭”等词语主要用于日常生活中,不体现独特性,所以将“魔兵器”一词与之前的术语结合使用。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产品或服务,其独特性通过文字“法宝”体现。另外,虽然“我”等字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用,但当它们与“法宝”字一起使用时,不可否认的是,“法宝”作为名称时更能体现其意义。因此,第二被告微博、微信公众号上的“发宝”名称与北大英华公司的“发宝”商标相同,且所使用的“家庭发宝”、“我发宝”构成近似。涉案商标。

据此,法院认为两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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