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背景
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提供新供给生力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印发的通知》(国科货发[2016]32号,下
在《认证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以下简称《 203号文)与原《认证办法》及税收优惠管理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与《工作指引》相符的文件需要及时调整。因此,特制定本公告。
2.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每年还享受优惠待遇。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颁发时间是具体日期,并不一定完整纳税年度的有效期为3年。这就导致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限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有效期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公告明确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起的有效期证书自2016年起申请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例如,A企业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认证日期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连续三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2016年、2017年、2018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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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原则,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认证证书颁发当年停止享受税收优惠。不过,考虑到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能仍然有效,继续申请的可能性很大。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为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利益,取消优惠政策。为实现无缝衔接,公告明确,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重新认证前可暂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纳税。例如,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已于2019年4月20日到期,企业仍可按2019年一季度15%的高新技术企业税率预缴。如果A企业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年底前取得企业证书的,可在2019年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未重新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按25%的税率补缴税款。
(二)明确税务机关日常管理的范围、程序和追缴期限。
公告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明确后续管理范围。 《认证办法》颁布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优惠期内是否需要满足认证条件存在较大争议。经与财政部、科技部沟通,《认定办法》第十六条提到的“认定条件”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也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因此,公告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范围界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和享受优惠期限,统一明确管理范围,明确工作职责。 【/br/】二是调整后续管理流程。此前,根据203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追缴高新技术企业减征或减征的企业所得税,但其高额——科技企业资格不被取消。根据《认定办法》第十六条,公告调整了203号文的后续管理程序,即税务机关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报送并送交认定机构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认证条件的,认证机构应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第三是指定一个恢复pe里约德。为统一实施标准,公告将《认定办法》第十六条中的回收期限明确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年度”,避免因误解而扩大回收期限,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纳税人的权益。
(三)明确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申报要求
《认定办法》《工作指引》颁布后,认定条件、监督管理要求等如有变化,归档材料和保留材料必须适当调整备查。公告明确了这一点。留存备查数据中,对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其相应收入、从业人员和科技人员等,费率等相关指标,有必要保留优惠年度数据备查。
(四)明确施行时间及衔接问题
首先,考虑到本公告加强了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管理,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明确本公告适用于企业2017年及以后所得税。 2、《认定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科发货认定办法》的通知[2008]172号文》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仍在有效期内。一段时间内,采用不同认定方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将同时存在,但认定条件和监督管理要求不一致。为了公平起见合理,公告明确规定了“旧办法是旧办法,新办法是新办法”的原则,妥善解决了新旧衔接问题。即按照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并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发展[2017]1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仍符合20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有关规定)。三是明确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审查期间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 4 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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