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将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2017年1月1日 自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本通知第一条所称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所示员工人数和总资产是根据公司的年度季度平均值。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赛季初+赛季末)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经营活动于年中开业或终止的,以实际经营期间为确定上述相关指标的纳税年度。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财税部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积极宣传引导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扶持微利企业,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