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多米有给大家介绍了什么是“出口货物内销证明”,并说明了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出口货物内销证明”。那么,这个证书应该如何开具,需要哪些材料呢?今天我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2012年第24号公告,需要开证的外贸企业应先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写《出口货物内销证明》,生成电子数据,然后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出口货物内销证明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输入发票抵扣联复印件(或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单、批次清单等,如有退货,需提供退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内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外贸企业无需提供内销);
4、已提供销项税的会计凭证近期已复印(仅视为提供内销)。
上述材料提交后,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内销后次月报告期内,填写附表2第11栏内销转让证明中所示的税额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的转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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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贸企业来说,有很多提醒。在某些情况下,无法签发出口货物内销证明。根据国税2013年第65号公告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七种情况的,不能开具内销证明:
1.交叉评审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比对不一致;
2.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单据;
3.供应商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认定为异常账户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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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出口货物转内销报关单》中采购凭证记载的货物与符合免税、退税条件的出口货物品名不符报关单记录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属于同一商品的多个部件以同一商品名称申报的除外;
5.供应商销售的自产商品、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商品;
6.对于供应商销售的外购商品,代购业务属于虚假业务;
7。供货商销售的货物委托加工业务属于虚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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