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税发[1993]149号”的通知》有关规定:“8.转让无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参与接受投资者利润分配、分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但股权转让应按本税目征税。九、出售房地产入股房地产、参与接受投资者利润分配、分担投资风险的,不征税。征收营业税。但股权转让应按本税目征税。”由于部分地区反映,股权转让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因此要求相对明确。因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关于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财税[2002]191号),进一步明确了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1.用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投资股票,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分担投资风险,不征收营业税。 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项目注释(试行)》(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第九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企业可以投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参与投资者利润分配,分担投资风险,股权转让无需缴纳营业税。
然后从2016年5月1日起,[/s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s2/]全面启动后,营业税取消d、增值税已征收。请问:企业投资无形资产、房地产、转让股权,营业税改增值税前不征收营业税,但能否改为营业税后不征收增值税?到增值税?
对此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未明确列出。不过,答案可以在财税[2016]36号中找到。
财税[2016]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第十条《增值税》规定:“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劳务以及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有偿劳务转让。”氩气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金钱、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二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取得一般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后的计税方法。对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在会计系统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自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1、取得房地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偿还债务等形式取得房地产。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从一个角度看,企业以无形资产与实物进行交换的行为国家对被投资企业股权的投资属于“其他经济利益”。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房地产包括接受投资入股取得的房地产,其进项税额也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意味着投资企业应将房地产投资作为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计算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投资企业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而连接了“增值税“分级征收和环境征收”。 “分级扣除”链条,表明房地产投资、持股行为已纳入增值税“销售房地产”征税范围。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投资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时,应按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有偿销售的情况征收增值额。税。
至于是否由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从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说明》可以看出,本次改革试点的范围为股权不包含转让,意味着股权转让不属于改革增持试点范围。因此,笔者认为,股权转让将不再征收营业税,改革后也不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