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规定】财政部就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财政部印发《征求意见函》,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明细科目及栏目设置、相关日常核算等业务,以及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列报。 ,就会计处理、增值税核算等四个问题征求意见。 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增值

财政部印发《征求意见函》,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明细科目及栏目设置、相关日常核算等业务,以及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列报。 ,就会计处理、增值税核算等四个问题征求意见。

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处理,推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实施财政部[2016]36号)起草了《增值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供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财政部门(局)参考。各省、自治区。各中央直辖市政府、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

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

在全面梳理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和《会计处理规定》后,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已起草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即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即按照《营改增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

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从明细科目和栏目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会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财务列报。报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遵循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相关规定,全面规定企业采购、销售、出口退税、月末多缴增值税等及未缴纳的增值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和增值税申报的实际需要,补充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包括: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加“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核销税款”等明细科目;在下面“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下新增“简易收款”等栏目;进一步明确因用途改变而导致进项税额抵扣变动的会计处理、已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物的会计处理、销售业务会计收入的会计处理确认时间(或利润)与增值税负债发生时间不一致时的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中相关项目的列报要求。

三是研究制定营改增试点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其中: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固定资产核算的房地产或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在建房地产,输入额x自购买之日起2年内扣除;差别税的会计处理;增值税年末税额的会计处理; VAT税控系统专用于抵扣VAT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用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能否满足当前企业纳税申报和增值税明细核算的需求?如果没有,如何添加?

(2)征求意见稿能否涵盖现行企业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如果没有,如何添加?

(三)征求意见稿能否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综合试点带来的会计问题?如果没有,如何添加?

(4)您认为差别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否适用?合适吗?如果不合适应该如何修改?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通知》《关于开展税收试点工作的通知》,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会计科目及栏目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录入“应交税费”科目设置“应交增值税”、“未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待抵扣税款”、“待核证进项税额”、“待核销税款”。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扣额”、“已缴税款”、“未缴增值税结转”、“减税额”、“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转出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简易计税”a和其他列。其中:

1. “进项税额”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缴纳或者承担的增值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扣除;

2. “销项税额扣除”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因销售扣除而扣除的销项税额;

3. “已纳税额”“”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缴纳的增值税额;

4. “转出未缴增值税”和“转出多缴增值税”栏分别记录每月末一般纳税人已缴纳的增值税额、应缴未缴或多缴的增值税;

5. “减税”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缴纳的增值税;

6. “销售”“项目税额”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应缴纳的增值税修理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7. “出口退税”栏目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产品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

8. “进项税额转移”栏目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加工、修缮货物等非正常损失,如修理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及其他不宜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让;

9. “简易计税”栏目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缴纳的增值税。

(2)“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每月末从“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计算出当月应纳、多缴或未缴的增值税额。“应交增值税”或“待摊销增值税”,当月补缴上期未缴纳的增值税。

(三)“预缴增值税”明细账一般纳税人以预缴方式转让房地产、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工程服务,以及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税务系统要求预缴增值税。

(4)“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计算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并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下一期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当局。其中: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产,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按固定资产或在建房地产计算的,按照当期增值税额从以后的销项税额中扣除系统。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列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无需核对比较。

(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为一般纳税人因未取得增值税抵扣证明或未经认证而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由税务机关。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一般纳税人取得已备案进项税额,但未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不能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

(6)“转销税金”是核算货物、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的明细科目一般纳税人销售的修理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润),但尚未发生增值税负债,需在后期确认为销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无需设置上述栏目。

2.会计处理

(1)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的会计处理。

1.允许扣除采购和其他业务的进项税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时,应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存货”、“生产成本”、“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管理费用”分别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如需申报,应按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红字加值。对于税务发票,请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及其他业务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得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核算。

3.购买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的会计处理为每年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一般纳税人收购的房地产2016年5月1日以后的资产或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在建房地产项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从产出中扣除。进项税额从税额中扣除。扣除时,按购置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可抵扣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当期增值税。按照以后各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根据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和其他账户均记入贷方。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后期抵扣时,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记并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已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物的会计处理。采购货物已到货、检验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中的价格估算并记录。根据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税费”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 “核证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缴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银行存款”。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及证明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贷记“应交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

5.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处理。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活动,且在中国境内未设立营业场所的,购买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时,按应计入相关科目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成本费用,按照可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待定进项税额”,按应交或实缴金额贷记“应交税款”等科目,代扣代缴。购买er并取得完税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税款已付)”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根据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额-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额-待证明的进项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物资、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得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二)销售业务及其他业务的会计处理。

1、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企业销售时货物、过程修理修配、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取得收入的金额,贷记本金。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算等项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色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之前确认会计收入或利润增值税负债发生前,相关销项税额应计入“应交税费-待核销税费”科目,发生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单计算)”纳税义务实际发生。税)”账户。

2.会计处理为销售。当企业采取措施时现行增值税制度下视同销售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计算的销项税额(或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项目税额或简化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纳税额-”

(三)差别纳税的会计处理。

1.允许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扣除相关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如果允许企业发生的销售费用从相关成本费用中扣除,则借记“税款”帕yable——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交或实交金额与上述金额的差额增值税,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应纳或实际缴纳的金额贷记。

2.根据规定,盈亏平衡后的余额作为金融产品转让和销售的会计处理。金融产品转让,可将含税金额先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期末进行调整,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帐户)。金融产品转让损益抵销后出现负余额的,可以结转按现行增值税制度留至下一期纳税,并抵减下一期转让理财产品销售额。企业应在账外登记备查。

(四)出口退税的会计处理。

出口产品按规定办理退税时,“其他应收款”借记“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贷记“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

(五)进项税额抵扣变动的会计处理。

发生异常损失或用途改变时,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当期增值税计算;若系统无法抵扣销项税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应交职工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待核证进项税额”等科目。

因改变用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税目,不可抵扣、不可抵扣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项税额,在改变用途后当月调整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账户;经过上述调整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采购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商品或服务转为在建房地产,当期转入期间按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出,并抵扣“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迭代。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六)多缴增值税及月末转出未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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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月底,企业应将当月未缴或多缴的增值税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缴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缴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已缴纳的增值税,将借记“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超额增值税转出)”科目。

(7)增值税缴纳的会计处理。

1、当月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企业缴纳当月应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款)”(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款-应交”缴纳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2、前期未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企业本年缴纳未缴纳的增值税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款-未缴纳的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缴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税款”

(8)年末留存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8)年末留存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p>

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原增加值同时有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不能将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之日前的最终免征增值税额从有形资产、房地产销项税额中扣除的,“增值税明细账” “应纳税额”科目下应增加“免税额”。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不能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额-增值税”基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的销项税。科目“免税金额”贷记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进项税)”科目。后期允许扣除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存税款”科目。

(九)特殊用途增值税抵扣会计处理增值税控制系统的特殊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

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企业首次购置增值税控制系统专用设备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如可以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的,根据规定。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如果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该固定资产后续计提折旧时,借记“递延收益”,并计入“管理费用”

3、财务报表相关项目一览

【重要规定】财政部就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征求意见

“应交税费-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x应付款”等科目列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应列在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科目

四、补充规定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财税[2012]13号)等增值税会计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公布前未办理上述规定的,应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