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金融业试点相关政策的通知
金融业税[2016]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金融业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1.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试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性政策规定》) 金融同业机构利息收入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
(一)质押式买卖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质押式买入返售是指交易双方以债券等金融产品质押的短期融资业务。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
2. 《过渡政策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一条中,一年以上还本付息免征增值税的人寿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年金保险。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3.县级(县级市、区、旗)及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金融合作社、独资贷款公司,为农村合作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和农村商业银行。有所得的法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农村地区设立的银行。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境内自然人组成。是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社区互助银行金融机构。由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向其提供存款的企业组成。成员。 、贷款、结算等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贷款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市区。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所属县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公司所属县分公司,广大农民、乡镇企业和各类农村组织(见这具体贷款业务清单附件)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为3%。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的贷款,但不包括过渡政策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户小额贷款。
农民是指《过渡政策条例》第一条第(十九)项所称农民。
农村企业和农村组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注册在农村地区的企业和组织发放的贷款。
动词(动词的缩写)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享受增值税优惠涉农贷款企业名单
1.企业农资答
2.企业林业贷款
4.企业渔业贷款
5.农林牧渔服务企业贷款
6.其他涉农企业(煤炭、烟草、矿业、房地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不含农业企业贷款)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整治
9.中低产田整治
10.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业贷款
13.农资流通贷款
p>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综合农业l 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其他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2.农村公路建设
23.农村能源建设
24.农村沼气建设
25.其他农村地区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6.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7.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8.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9.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30.个人农业贷款
31.个人林业贷款
32.个人畜牧贷款
33.个人渔业贷款
34.农林牧渔业个人贷款
35.其他农民生产经营贷款
36.学生贷款或农民
37。农民医疗贷款
38.农民住房贷款
39.其他农民消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