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解读
1.背景与目的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起,自3月1日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业税改革)试点。全国范围内启动,金融、建筑、房地产、生活服务等营业税纳税人全部纳入营业税改革试点。为便于双方落实,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和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d 颁布《税收 个人转让房地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纳税人转让时取得的房地产的税收征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以直购、捐赠、投资、自建、偿还债务等多种形式取得的房地产转让等,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要求:根据房产的购买时间,
(2)抵扣凭证要求:纳税人使用后的总价款扣除房地产价格和余额价外费用作为销售或者计算预缴税款的依据,准予扣除的价格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上述文件包括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务文件等。
(3)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取得房地产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具。纳税人将其取得的房地产转让给其他个人的,不得代开或者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其他问题:《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税款计算、发放等具体税收征管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销售房地产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