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理记账管理的必要性》和《会计管理国际准则》
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征求意见函
财办会[2017]24号< /p >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新疆军区公安局,刘少奇办公厅、外事办公室、国家机构外事办公室财务管理部、军委后勤部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警察干部部公安局: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11日通过《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条例》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人员资历管理事项的审批,并修改了有关会计从业人员资历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司法部将对《代理会计管理的必要性》和《国际会计基本实务准则》有关年数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会计实务。变更过程中,对与新会计法相关明确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表述明显不符的细节将予以修改。 《代理记账管理要领》部分规定修订对照表与《国际会计准则》部分规定修订对照表现对《会计基本实务规范》进行了调整,请贵单位对对照表中术语的修改安排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提交化学反应系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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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1. 《代理会计管理的必要性》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2、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部分条款修改及与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图对比
< p>司法部联络司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