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销售折扣
(1)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
在制度层面,《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企业个人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均规定: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应当扣除商业折扣。最终金额确定。
操作层面,关注开票状态。 《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56号)、和《关于全面推广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关于企业改征增值税登记流程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要求折扣金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中。如果单独开具发票或在同一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折扣金额,则在非公司注册过程中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金额。
(1)支票贴现是债务人为鼓励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还款而向债权人提供的债务减免。
在制度层面,《企业会计准则》和《关于企业个人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困难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均规定:销售产品的收入金额应从支票中扣除。确定贴现前的金额,支票贴现在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在操作层面,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购销合同,合同中有“支票贴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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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销售公司y注册流程销售发票和金融机构账单查看每周折扣的前提
③有支票折扣计算表。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或退货,是指因销售产品总体质量不合格等因素,在价格上给予的折扣或退货。
(1)制度层面:公司登记流程《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企业销售的产品,发生销售折扣或销售退货的,将当期销售收入发生时的偏移。销售折扣、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后事项》。
根据《关于企业个人所得税收入确认若干困难的通知》(国税发[2006]119.l20081875号),对于企业销售的产品,确认销售的,其销售折扣或销售退货,应当当期扣除。两者的区别在于资产负债表后事项的处理。
《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通知》(国税发[2016]36号)规定,因下列原因,向买方退还的销售税款:销售折扣、公共服务暂停等,可以从当期销售税(或销项税)中扣除。但必须符合国家
财政
本局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操作层面: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操作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①获取“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数据表”(简称数据表)信函发票数据表序列号”;
②特殊红墨水值电子增值税发票同数据表1:
(3)销售折扣、销售退货属于资产负债表后续事项,不纳入企业个人所得税处理。确认“企业”
会计准则
”,或核销当期销售额。
【例】2015年12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报告公司销售一批美国进口货运,该产品销量(不含增值兄弟)100万,成本价80万。
增值税
< p>税费为17%,货物已发货,已开具发票,但货款尚未收回。2016年1月10日,因货运整体质量问题,发生销售退货,两国已完成相关手续。思考:(1)销售运费和退货销售时。如何处理会计?
(2)销售退货时,从税务角度,如何处理相关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