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资本主义前提下,企业的限制显然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负担。欧美国家争相放宽或放弃经营范围限制。在中华民族的实践中,最高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实际上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略有放松。例如,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省经济发展试点管理工作座谈会记录:公司注销十分困难》中指出:“合同约定普遍违反行政事务管理规定,如一般超出经营范围、违反三项经营办法等,未违反垄断和立法禁止的明确规定,且合同标的物不属于限制性货币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理:违反行政事项的明确规定,未确认合同无效。”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修订了公司各领域合同经营范围的非职权无效标准。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法人、联合体或者其他组织的管理人超越职权订立的合同,选举有效,但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知道他或她已经超越了他或她的权力。”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注销公司难” 放宽或取消公司经营范围限制的趋势
现代资本主义前提下,企业的限制显然已经成为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负担。欧美国家争相放宽或放弃经营范围限制。在中华民族的实践中,最高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实际上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略有放松。例如,1993年,最